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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商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瑞凌喷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瑞凌喷织厂,常坤,刘清芸,常庆,廖华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2193号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久星。委托代理人蔡学峰。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震桃路38号。法定代表人常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市瑞凌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震桃公路东侧。投资人李伟,该厂厂长。被告常坤。被告刘清芸。被告常庆。被告廖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瑞凌喷织厂、常坤、刘清芸、常庆、廖华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