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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一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涟民一初字第1376号原告邱某(又名邱丽才),农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吴胜辉,居民。被告李某甲,农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戴桂芳,涟源市渡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聂金娄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胜辉、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桂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二个小孩。婚后,两人由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此外,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以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1年8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两人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李某乙、李某丙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邱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涟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四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其小孩李某乙、李某丙的基本身份情况。经质证,被告李某甲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二份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实。两人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融洽,生育了二个小孩,且被告对家庭和小孩尽心尽责,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李某甲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其女儿李某乙的书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女儿希望父母和好等情况。经质证,原告邱某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被告的拟证明目的。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原告邱某提交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被告李某甲提交的其女儿的书信,因原、被告女儿李某乙未出庭做证,其证言须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4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后自由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次年6月22日生育女孩李某乙。××××年××月××日,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丙。此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1年8月,两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偶尔有联系。2014年1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二个小孩,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当珍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且近几年来较长时间分居生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融洽,但并不能因此可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仍均以家庭和小孩利益为重,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齐心协力,其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搞好的,故对原告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稳定婚姻家庭秩序,确保婚姻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员  聂金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以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