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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向开兴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开兴,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向开兴,曾用名向开新。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35号。法定代表人高志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向开兴申请执行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开兴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丰县人民法院(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谈华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