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凤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