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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刘XX与陆X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陆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54号申请人刘XX。被执行人陆X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将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2-1-4-4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申请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千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