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梁和兵与福建丰润化肥有限公司、曹建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和兵,福建丰润化肥有限公司,曹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梁和兵,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福建丰润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工业园区007号。法定代表人曹建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建斌,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和兵与被执行人福建丰润化肥有限公司、曹建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建英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