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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詹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052号原告詹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慕明,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晓庆,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