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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唐通路路南(韩城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玉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街道钓鱼台南楼第二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朝川,总经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辉公司)与被告唐山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筑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辉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筑福公司的座落于唐山市路北区龙泽路以东、凤凰石材城以西、宝龙花苑以南、龙王庙河以北约26.25亩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要求对唐山市路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可能返还给被告筑福公司的征收补偿款及土地出让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唐山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座落在唐山市路北区龙泽路以东、凤凰石材城以西、宝龙花苑以南、龙王庙河以北约26.25亩的土地使用权。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三、如唐山市路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向被告唐山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征收补偿款或退还土地出让金时,需将此款交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庆海审 判 员  郁 华代理审判员  姚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