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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董××,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