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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天津金鸡时钟总公司与范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鸡时钟总公司,范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778号原告天津金鸡时钟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6号。法定代表人只永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胜利,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毛永利,该公司职工。被告范钧,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天津金鸡时钟总公司诉被告范钧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拒不配合执行南劳仲案字(2008)第1302号仲裁裁决书的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配合履行该生效裁决书。本院认为,原告本案的主张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完毕,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金鸡时钟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