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95号原告陈某某,男,住辽宁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陈某甲,女,住辽宁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递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韦薇人民陪审员  周丹人民陪审员  陈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