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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调确字第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宋如香、于桂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如香,于桂岭,姜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004号申请人:宋如香。申请人:于桂岭。申请人:姜雨婷。法定代理人:姜伟。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宋如香、于桂岭、姜雨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如香、于桂岭、姜雨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宋如香赔偿申请人姜雨婷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18.00元,赔偿申请人于桂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26045.00元。均于2015年1月13日付清。二、申请人宋如香付清赔偿款时,申请人于桂岭、姜雨婷将本事故的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所需要的)交付给宋如香。三、其他互不追究,本次事故民事赔偿终结。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瞿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