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普法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0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林纯英、许建城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普法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负责人张思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俊、王树,均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林纯英,女被执行人许建城,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揭普法执字第2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建城所有的位于普宁市xxx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x**号),并责令被执行人林纯英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3302838.21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许建城所有的位于普宁市xxx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3990元。但被执行人林纯英、许建城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许建城位于xxx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列:粤房地权x**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蓝审判员 罗选标审判员 马赐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