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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温雪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温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14号罪犯温雪,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3日作出(2008)香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温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61281.3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20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5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温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建议对罪犯温雪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温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民事赔偿义务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王立刚审判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