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月英与李亚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英,李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蔚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月英,女,1955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蔚县蔚州镇前进路。被执行人李亚平,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蔚县蔚州镇七街过七湾14号。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蔚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