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郾民初字第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郾民初字第02531号原告杨X。被告张XX。原告杨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199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被告迁至漯河市郾城区居住,由于工作原因我一直住舞阳县,长期两地分居使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期间原告曾要求被告回舞阳居住,被告不同意,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特别是近两年已经不能和睦相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因此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或尊重本人意愿。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张XX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们双方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很好。在漯河买房子主要是为了孩子的教育。我对孩子和父母尽到了义务,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1994年开始自由恋爱,199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1999年1月16日生育女儿杨XXX,2012年12月2日生育儿子杨丰硕。双方感情基础很好。为了子女的教育,2009年在漯河市郾城区购房,被告张XX居住漯河市照顾子女上学。由于工作原因原告一直住在舞阳县,长期两地分居,使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共创和谐家庭。夫妻双方在婚后生活中产生矛盾、隔阂,双方应及时沟通,解决矛盾和隔阂。本案中原、被告产生矛盾时,未能及时沟通,致使矛盾越来越深。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被告仍有意愿维持婚姻家庭,证明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X与被告张XX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