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民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礼与被告雷伟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礼,雷伟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眉民初字第00988号原告王新礼,男。委托代理人杨军怀,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伟亮,男。原告王新礼与被告雷伟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礼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军怀、被告雷伟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长期从事民房建筑。2017年7月许,被告通过中间人白俊民找原告为其建房,约定施工结算,随行就市,原告同期给别人每平米多钱,给被告就按多钱计付工钱,施工过程中,如有问题当场指出,现场更正。双方没有起草书面合同,就开始动工。施工中,被告起初能按农村建房习惯,根据工程进度,逐步付款。原告完成全部工程后向被告交工,每平米按260元,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2.9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脱,后经村委会调解,被告春节前支付部分款项,下余2.4万元未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施工款2.4万元。被告辩称,2013年,我家欲建房,通过中间人白俊民找了原告。给我家盖房是我媳妇在家经办的,中间人白俊民说话了,没写合同,事先讲清,工程为全包,保质保量,价格随行就市,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原告必须补救、修缮。但事实是,当被告指出时,原告置之不理,与我家人频繁发生争执,使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支付原告106200元,按行情240元工价,已不欠原告工钱了。原告说欠他2.4万元,是他自己算的,增加了挂白、内瓷、圈梁、路面等,按事前说的这些应该包括在工价内。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通过中间人白俊民介绍,原告为被告家建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由原告包工,工价随行就市,未约定屋顶挂白及内瓷、圈梁、路面、排水沟是否包含在工价内。2013年11月,房屋竣工,建筑面积464.2㎡(住房面积427㎡,屋顶面积37.2㎡)。被告随工程进度支付原告1062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建房工程结算单记载,每平米工价260元,增加工程量有挂白、内瓷、圈梁、路面,建房总工价12963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价。被告对每平米工价每平米工价245元260元不认可,主张每平米工价240元,且屋顶挂白及内瓷、圈梁、路面包含在工价内,已不欠原告工钱。经村委会调解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施工款2.4万元。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提供建房合同两份,证明每平米工价260元、250元不等,证人白俊明出庭作证,证明每平米工价240元、245元、260元不等;被告提供建房合同一份,证明每平米工价245元,其妻汪红侠出庭作证,证明每平米工价240元。法庭认为,原告、被告证据效力相当,均不足以推翻对方,综合双方观点,每平米工价认定为250元。原告建房总工价464.2㎡*250元,即1160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的建房施工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建起了房屋,被告理应支付工价款。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价款11050元,应当予以清偿。原告主张屋顶挂白及内瓷、圈梁、路面包含在工价内,被告否认,原告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修筑排水沟1200元,双方认可,应计算在总工价内。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雷伟亮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王新礼欠款11050元。二、驳回原告王新礼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王新礼承担100元,被告雷伟亮承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45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长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