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五终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五终字第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涛,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济南市,现在某某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上诉人王海涛因与被上诉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用。本院依法向王海涛送达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并告知王海涛限期交纳上诉费8350元及逾期未交纳的法律后果。王海涛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海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审 判 员 贺强谟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