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叶友望与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廖孝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友望,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廖孝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34号原告叶友望。委托代理人胡步话,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乡石章村。负责人袁中和,该厂总经理。被告廖孝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友望与被告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廖孝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友望以与被告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纠纷已达成调解,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友望撤回对被告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廖孝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叶友望负担。审 判 长 曾 铮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民陪审员余国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再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