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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叶友望与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廖孝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友望,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廖孝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34号原告叶友望。委托代理人胡步话,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乡石章村。负责人袁中和,该厂总经理。被告廖孝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友望与被告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廖孝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友望以与被告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纠纷已达成调解,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友望撤回对被告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廖孝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叶友望负担。审 判 长  曾 铮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民陪审员余国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再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