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淑红与李薇、王艳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红,李薇,王艳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张淑红,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薇,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艳秋,住址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红诉被告李薇、王艳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张惠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