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林雨亲与刘志刚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雨亲,刘志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雨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刚。上诉人林雨亲因与被上诉人刘志刚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武冈市人民法院(2014)武法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雨亲认为,原审裁定混淆了地域管辖中一般管辖与特别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原审刘志刚的管辖异议申请。被上诉人刘志刚未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名誉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邵阳市区,被告刘志刚住所地也在邵阳市大祥区,故原审将本案移送至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林雨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革审 判 员  王星星审 判 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