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章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家住赣州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上海市浦东公安局刑侦支队抓获,同时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严林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朱书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严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为筹集赌资,便以生意周转为由找到被害人李某要求借款。之后,被告人徐某以他人所有的xx学院职工过渡性住宅x栋x室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在赣州市章贡区xx广场肯德基店内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了《借款担保抵押合同》,骗得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4.56万元。被告人徐某骗得赃款后,将赃款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被告人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李某的询问笔录;2、受案登记表;3、证人邱某某、徐某某、刘某、牟某某、缪某某、黄某、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情况说明;5、抓获经过;6、羁押情况说明;7、借款担保抵押合同复印件;8、收款收据;9、证明;10、住房登记情况查询证明;11、出门证;12、随身物品代保管清单及收条;13、常住人口信息表;14、被告人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告人徐某在法庭上辩解称,他没有想骗李某的钱,他离开赣州是他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并非逃避债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李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为筹集赌资,便以生意周转为由找到被害人李某要求借款。之后,被告人徐某以他人所有的xx学院学校全产权职工过渡性住宅x栋x室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在赣州市章贡区xx广场肯德基店内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了《借款担保抵押合同》,骗得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4.56万元。被告人徐某骗得赃款后,将赃款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报案称,被告人徐某用xx学院的房产抵押诈骗她现金人民币6万元。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3月12日被害人李某在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报案称,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用xx学院的房屋做抵押。之后联系不上徐某,经去xx学院核实,发现合同中的房屋并不是徐某的,方知上当受骗。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xx学院的退休教师,位于xx学院新校区内的x栋x室房屋,是xx学院给他的过渡性住房,自己没有产权,只能自己及直系亲属居住,不能抵押、转让、赠送等相关处置。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xx学院的退休职工,也是被告人徐某的父亲,他有一套使用权房,位于xx学院c栋c室。该房不能抵押、转让等相关处置。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是xx学院的教师,原来和徐某是xx学院教务处的职工,徐某在学校的时候喜欢玩游戏机赌博。6、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徐某原来是同事关系,据他所知,从2011年开始,徐某嗜好上玩电子游戏机赌博,其大部分玩电子游戏机中的“单挑王”、“奔驰”、“宝马”,还会玩投币的游戏机,有时还会向他及同事借钱去玩游戏机赌博。7、证人缪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徐某原来是同事关系,从2011年开始,徐某嗜好上玩电子游戏机赌博,据他了解徐某喜欢玩“奔驰”、“宝马”的电子游戏机,基本上都是输,据徐某说输了五、六十万元钱。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喜欢玩电子游戏机赌博。9、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徐某是2006年结婚,2011年11月份离婚。2013年8月份的时候,徐某给她通过电话,徐某说其银行卡透支了3万元钱,叫她帮其归还,因她不愿意还,后面将其列入手机的黑名单,也就没有再联系了。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是他的外甥,这几年一到年底的时候,他姐姐李某甲(徐某母亲)就会跟他说徐某因为在外面赌博欠了钱,债主都会上门来催债,这些债主在他姐姐xx学院老校区住房的墙壁上都写满了“徐某还钱”的字样。1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13日11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侦支队五大队民警根据相关线索,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内,将被告人徐某抓获。12、羁押情况说明、出门证证实,2014年5月13日11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内,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2014年5月20日移交江西警方。13、借款担保抵押合同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徐某向被害人李某借款及用xx学院新校区x栋x室提供担保的事实。14、收款收据证实,邱某某用于缴纳位于xx学院新校区内的x栋x室房屋款的数额。15、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徐某于2006年7月在xx学院参加工作,2013年10月被该校除名;徐某某位于xx学院的过渡性住宅c栋c室的最长使用期为70年;邱某某位于xx学院的过渡性住宅x栋x室的最长使用期为70年。16、住房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证实,经查询xx学院z栋z室房屋所有权人是徐某某,共有权人是李某甲。17、随身物品代保管清单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徐某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42.9元、建设银行卡二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公交卡一张、徐某身份证一张、华为手机一部已由被告人徐某父亲在2014年7月11日领取。1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徐某的出生时间及身份。19、被告人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他因为赌博向李某借了45600元人民币,但借条上写的是借了6万元,利息按月息六分计算,先付四个月的利息,即1.44万元,约定2013年3月还清。当时还签了合同,他用他父亲xx学院的房子作抵押,他还跟李某说房屋具体位置记不清了,李某说不要紧,就签了合同。由于借到的钱打游戏机赌博输掉了,后来钱也就还不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被告人徐某合同诈骗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虚假担保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徐某提出他没有想骗李某的钱,离开赣州是他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并非逃避债款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和证据不符,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绍荣人民陪审员 张芙清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