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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明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长海审判员  徐艳霞审判员  李洪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前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