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明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长海审判员 徐艳霞审判员 李洪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前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