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马跃进、卢向中与卢向中、李秀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进,卢向中,李秀珍,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631号原告:马跃进。委托代理人:何国通。被告:卢向中。被告:李秀珍。被告: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向中。被告: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跃进与被告卢向中、李秀珍、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跃进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跃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跃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2438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29380元,由原告马跃进负担。审判员 祝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