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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竹凤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竹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511号罪犯陈竹凤。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3月23日作出(1998)娄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竹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5日作出(1999)湘刑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1998)娄中刑初字第56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竹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1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2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3月16日、2011年5月17日、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竹凤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陈竹凤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竹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陈竹凤共有奖励分133.8分。2014年4月被评为娄底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4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竹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竹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6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