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王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