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秦华与被告赵学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赵学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39-1号原告:秦华,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华芹,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学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华与被告赵学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赵学震所有的鲁R×××××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原告秦华为此提供案外人陈峰所有的鲁R×××××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学震所有的鲁R×××××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京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