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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岳尧林与四川人从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尧林,四川人从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岳尧林,女,生于1966年9月18日,汉族,居民。被告四川人从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区梨园路。法定代表人伍英秀。委托代理人任本刚,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尧林诉被告四川人从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尧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岳尧林负担。审判员  宋红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