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6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与肖代平、陈晏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209号原告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366号。负责人洪苑辉,该公司经理。被告肖代平,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晏玲,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肖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诉被告肖代平、陈晏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红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