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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化峰与陈朋、王晓玲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09号原告:化峰,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陈朋,男,1972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晓玲,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化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朋位于萧县龙城镇世纪家苑3栋0103号、0104号(购房合同编号为JL-103-104)房屋两处,并提供化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的金杯牌货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朋位于萧县龙城镇世纪家苑3栋0103号、0104号(购房合同编号为JL-103-104)房屋两处房。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等。二、查封化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的金杯牌货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平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