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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新疆高地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高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九运街镇雨坡村村庄以南。营业执照注册号:652326050004959(2-1)。组织机构代码:59283903-6。法定代表人:赵新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楚智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嘉琦,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区路285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11500000000393(4-4)。组织机构代码:17688106-7。法定代表人:曹光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吕路林,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吕路林,男,汉族,1957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高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被告吕路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高地食品有限公司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高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高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67元,减半收取4983.5元,由原告新疆高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 雪代理审判员  樊健健人民陪审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