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贾辉与张立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辉,黄晓玫,张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贾辉,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黄晓玫,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立栋,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贾辉与黄晓玫、张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晓玫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本金29万及利息,未执行本金29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冰审判员 侯晓勇审判员 陈明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