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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章自萍与胡水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自萍,胡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章自萍。被执行人胡水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水英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9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水英的银行存款9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