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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于松斌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松斌,孙淑清,于秋华,于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121号申请人于松斌,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淑清,女,192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于秋华,女,194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于国花,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肖春龙,莱州市城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孙淑清、于秋华、于国花共同委托)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于松斌、孙淑清、于秋华、于国花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于松斌、孙淑清、于秋华、于国花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于宝行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大原政字第02-080124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14120124号】,由甲方于松斌继承,归甲方于松斌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