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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国土资源局,陈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化镇。法定代表人丁贺成,局长。被执行人陈信,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行非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信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行非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