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汉、刘杰、刘会与刘伟、洮南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刘杰,刘会,刘伟,洮南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洮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刘汉,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刘杰,男,汉族,工人,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刘会,女,汉族,无业,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洮南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峰,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民三终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文 波审判员 刘 奎 忠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占东(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