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南通品地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尚宝罗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品地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尚宝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2194号原告南通品地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怡安花苑27幢205室。法定代表人鲁培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尚宝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79号。法定代表人成红彬。原告南通品地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尚宝罗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品地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尚宝罗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南通品地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