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正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世伟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正执字第88-1号被执行人李世伟,男,生于1976年1月2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关于被执行人李世伟罚金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8)番刑初字第17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李世伟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李世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法院已委托本院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世伟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瑞溪信用社有存款21706.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世伟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瑞溪信用社以李世伟名义所开账号为的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继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