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赵庆书与李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庆书;李春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74号原告赵庆书,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李春海,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庆书与被告李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春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庆书以“被告已将货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庆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