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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执字第1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妍与张玉萍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1332-1号申请执行人张妍,女,1983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萍,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3)门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玉萍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本院调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曹各庄村已将被执行人的分红拨付至李剑韬名下银行账户。权利人张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李剑韬(公民身份证号码×××)名下属于张玉萍、李勇山分红的银行存款182905元。执行员  谢耀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