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一初字第01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赵爱民与徐毅、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民,徐毅,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一初字第01543-1号原告:赵爱民,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利,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与赵爱民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毅,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薛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汉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爱民与被告徐毅、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简称省房开发淮北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