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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岢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晋申请执行张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张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岢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张晋,女,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张晓红,男,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岢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晓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晋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5768元、案件受理费8500元及执行费5537元,共计3898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和平西路交通小区18号楼2单元6楼西户住宅楼一套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张晓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晓红所有的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和平西路交通小区18号楼2单元6楼西户住宅楼一套。二、被执行人张晓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俊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