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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北京华创锦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亿比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创锦源科技有限公司,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创锦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41号8号楼3层310室,组织机构代码78615771-1。法定代表人方荣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途,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颖,该公司行政人事经理。被执行人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火炬大厦3020室,组织机构代码58327626-X。法定代表人董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友,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创锦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5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创锦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创锦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2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友春执行员  赵志阳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