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倩,李伟强,叶玉丽,东莞市富邦科技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倩。被执行人李伟强。被执行人叶玉丽。被执行人东莞市富邦科技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伟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伟强、叶玉丽、东莞市富邦科技应用材料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668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伟强、叶玉丽存款人民币1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翟炳坤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