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蒋志坤、蒋在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坤,蒋在平,周永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颍执字第00724号申请执行胡敬珍,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蒋志坤,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蒋在平,男,1956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永芬,女,1950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195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蒋志坤、蒋在平、周永芬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永芬在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45000元(账号:100545478671000000016)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东二0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