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阙伟强与黄俊杰、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伟强,黄俊杰,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阙伟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基仁,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菊兴,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杰,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77752830-6。本院在审理原告阙伟强与被告黄俊杰、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阙伟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伟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为560元,由原告阙伟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