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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张寿义与宣城市中心城音乐会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义,宣城市中心城音乐会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85号原告:张寿义,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胡之堃,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中心城音乐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徐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义诉被告宣城市中心城音乐会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寿义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寿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廷伟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齐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