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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押于龙陵县看守所。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磊、代理检察员高艺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与文某某商量好用车辆抵押借款事宜,赵某某便到龙陵县龙山顺昌租车行与廖某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得一辆车牌号为云N928**的桑塔纳3000型轿车,后赵某某将该车开至腾冲县城抵押给文某某借得人民币9000元,并将借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后,廖某某多次催促赵某某归还车辆无果。经鉴定,云N928**桑塔纳3000型轿车价值人民币39916元。另查明,公安机关追回了云N928**桑塔纳3000型轿车并将该车返回给了被害人廖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轿车1辆的照片;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汽车租赁合同、银行卡交易对账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售车协议、收据、刑事判决书及假释证明、公安视频抓拍车辆信息表、住宿证明;证人文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龙价认鉴(2014)8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扣押、辨认、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9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所骗取的车辆已被追回还给了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碧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明宝附页: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