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徐雪飞、叶柳含与吕美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飞,叶柳含,吕美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徐雪飞。原告:叶柳含。法定代理人:叶星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卫俊,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秀文,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美萍。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环北东路239-1号。法定代表人:汪巧华,系经理。我院在审理原告徐雪飞、叶柳含与被告吕美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雪飞、叶柳含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雪飞、叶柳含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雪飞、叶柳含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争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