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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邢秀花等与北京市航原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秀花,王丽娟,王利争,北京市航原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秀花,女。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娟,女。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争,男。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邸坤鹏,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航原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冷泉小羊坊养殖场路南平房。法定代表人王彤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霞,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秀花、王丽娟、王利争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邢秀花、王丽娟、王利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秀花、王丽娟、王利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邢秀花、王丽娟、王利争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一元,由邢秀花、王丽娟、王利争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一元,由邢秀花、王丽娟、王利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索 彤 来自